欧 盟 进口限制 2002年1月1日,欧盟颁布第(EC)76/2002号欧委会规则,建立并开始实施对来自第三国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监控机制,之后又相继颁布第(EC)2385/2002和第(EC)469/2005号欧委会规则,将监控期限从200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欧盟颁布第(EC)1915/2006号欧委会规则,将监控期限再次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尽管欧盟27个成员国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但欧盟有关海关和关税方面的法律授予欧盟成员国海关主管机关许多自由裁量权,导致各成员国海关管理不完全统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2006年7月1日,欧盟《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开始实施。该指令涵盖的电子电器,直接关系到中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
2.《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与限制规则》。2007年6月1日,REACH正式生效。REACH法规基于欧盟原有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建立,调整范围包括产品的生产、出口、分销、消费等多个环节,直接涉及3万多种化学品,影响到300万~500万种含有化学物质的商品。按规定,REACH法规实施后的11年内,所有欧盟国家进口或者生产超过1吨/年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程序,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同时,该法规设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并规定相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欧盟开始预注册。 3.关于能耗产品环保设计的指令。根据欧盟EuP指令,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根据EuP指令,在设计新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并且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CE标志,才能投放欧洲市场。
信息摘自:国际商报
|